扶某与王某、郭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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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0)湘1381民初1383号

原告扶某,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廖智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告郭某1,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之小儿子。
被告郭某2,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之大儿子。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3年,郭付华与刘命新、扶某、李又光、罗杰清五人合伙一起做烟溪基建工程。工程款到位后,刘命新、扶某、郭付华等五人于2019年2月1日一起进行了结算,郭付华当天向原告扶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注明“今欠到刘命新烟溪工程款153000元,限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署名“郭富华”。2020年5月29日,郭付华因意外死亡,2020年6月30日,郭付华的户口被注销。
另查明,郭付华的曾用名为郭富华,郭付华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妻子王某、二个儿子郭某2、郭某1;登记在郭付华名下的不动产有:1.位于冷水江市××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2.位于布办布溪居委会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郭某2、郭某1分别向本院递交了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上述两处房产中属于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注销证明、证明、欠条、户籍卡、房屋产权情况表,被告提交的声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1.本案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因郭付华已身亡,其与原告扶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为对郭付华生前因合伙所欠的153000元所产生义务应如何继受,故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被告郭付华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郭付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逝世,导致合同到期后郭付华未能按约还款,故扶某在郭付华遗产范围内享有工程款153000元的债权。3.三被告作为郭付华的法定继承人,虽向本院提交了放弃继承郭付华名下两处房产的声明,但并非放弃继承全部遗产,且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郭付华的遗产范围以及三被告是否曾对郭付华的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予以确定,故三被告仍应在其实际继承的郭付华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工程款15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郭某2、郭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实际继承的郭付华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工程款15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王某、郭某1、郭某2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巧丹
书记员邹丹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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