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0)鄂0322民初2167号
原告:简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十堰楚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辩论,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钱某,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椒,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简某与钱某于2015年前后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在看家、认亲期间,简某向钱某支付彩礼5000元并向其亲属给付红包若干元,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2017年6月11日经算账,钱某向简某出具彩礼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本人欠简某贰万元整即:¥20000元约2017年9月15日归还欠款人:钱某身份证:2017年6月11日”。因简某曾替钱某偿还信用卡,在双方算账当日,钱某另向简某出具30000元的借条一张。欠条及借条出具后,简某于2020年5月要求钱某返还彩礼并偿还借款无果。2020年11月简某以钱某未按时返还彩礼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0日简某以借条中载明的30000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撤回要求钱某支付30000元的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应予返还。简某因恋爱关系而向钱某等人赠送财物,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已经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简某和钱某对双方交往期间的彩礼清算后达成的20000元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简某据此要求钱某返还彩礼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借条中载明的30000元系简某替钱某偿还信用卡,其性质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简某撤回此部分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钱某辩称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简某于2020年5月要求钱某返还彩礼20000元,依法诉讼时效中断,简某于2020年11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钱某的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某返还彩礼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王学林
书记员张丹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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