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1、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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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20)辽09民终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1,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彰武县,住柳馨家园门市(天马农资商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新、张美玲,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峰,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法院认定:崔某与段某1于2015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婚生女段某2随崔某生活。2017年1月10日经彰武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变更段某2随段某1生活。2020年6月开始随崔某生活。崔某经营彰武艺馨儿童乐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未再婚,无其他子女。段某1经营天马农资,也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已再婚,再婚妻子有一女儿,双方又生育一子。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婚生女段某2处于女孩成长的关键阶段,段某2已随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反复变更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崔某自己经营幼儿园,尚未再婚,无其他子女,便于照顾、教育段某2。段某1已再婚,再婚妻子有一女儿,双方又生育一子。综合考虑,段某2随崔某生活更为适宜。故对崔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崔某要求段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过高,酌定抚养费为每月800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自2020年9月25日起,段某2随崔某生活;二、段某1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2020年10月至12月抚养费24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以后每年1月1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4800元,7月1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48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某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婚生女段某2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生活,事实上崔某也是段某2生母,此前虽有过两次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但现在段某2已与崔某生活了有一段时间,强行改变生活环境,恐对其成长不利。如段某2以后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可根据其意志选择人随父或母生活。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段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晓光
审判员朱有明
审判员苑明珠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韩天浩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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