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单某、苏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1,125字数 1616阅读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0)新01民终3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广汇中天广场。
负责人:王立,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艾玲,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英,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男,2006年2月14日出生,回族,学生,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买某(单某母亲),1973年6月7日出生,回族,新疆宏宇志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50团棉油厂退休职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毅,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庆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0日被继承人单某1(甲方)与中信银行(乙方)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9,000元,贷款用于装修、家居。贷款日利率为0.01692%,月利率为0.50750%。贷款期限自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自贷款发放日起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1日。合同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收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每月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另,借款合同中12.1.9条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之一为:甲方在合同贷款期限内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去稳定收入来源等重大不利变故的,即构成违约。双方协议签订后,中信银行于2017年6月10日向单某1名下的中信银行(卡号:×××)放款259,000元。庭审中,原告出示证据并自述单某1在2017年6月21日偿还了利息481.96元,2017年7月21日、8月21日、9月21日、10月21日分别每月偿还利息1,314.43元,共计偿还利息6,873.70元。2017年11月21日仅偿还利息1,134.02元,逾期利息180.41元未偿还。自2017年11月至今未归还利息及本金。单某1于2017年10月29日去世,未留遗嘱,遗产未做处理。单某、苏某对单某1向中信银行借款259,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均要求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单某1与买某2000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单某,2010年9月7日协议离婚。2012年12月13日单某1与韩莉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30日协议离婚。单某系单某1儿子,苏某系单某1母亲,单某1父亲先于单某1去世。
中信银行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2,067.5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信银行与单某1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中信银行按照约定向单某1发放款项259,000元,已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借款人单某1也进行支取并偿还了借款的部分利息,与中信银行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单某1于2017年10月29日因病去世,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单某、苏某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单某的债务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予以偿还。中信银行要求单某、苏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259,000元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
中信银行与单某1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单某1虽于2017你那10月29日去世,但中信银行已按约定履行放款义务并由单某1支配使用,单某1虽去世,但仍为实际占有人。故自2017年11月21日至借款期限到期后单某1未偿还借款剩余利息8,899.45元,单某、苏某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向中信银行偿还借款利息8,899.45元。
单某1因病去世,中信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时积极与债务人联系,减少自身的损失,及时止损。但中信银行放任其损失的扩大,对其损失有一定的责任。逾期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对逾期还款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弥补,若再计算罚息和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对中信银行要求单某、苏某偿还罚息30,166.09元、复利2,945.21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中信银行主张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的问题。双方约定“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负担。”庭审中中信银行提供的律师委托合同及发票中现已实际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为4,000元,对中信银行诉请中律师代理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陈卫
审判员项颖
书记员张珊珊

2020-12-11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