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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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0)粤0307民初27714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某某(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员工。本案所涉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备案登记购买人为原告。案涉房屋所在项目的施工承建方为案外人长沙市某某安装工程公司。2018年7月2日,被告某某公司与案外人长沙市某某安装工程公司签订《某某花园1-4栋、6栋精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该被告承包某某花园1-4栋、6栋室内精装修工程。2019年9月7日,原告到开发商处办理入伙手续收楼,提出一些需要修复的整改意见。2019年9月8日,原告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给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用于房屋返修。由于楼下203房的客厅屋顶、阳台屋顶出现渗漏现象,被告某某公司经过技术排查,发现是案涉303房屋的洗手间、厨房、客厅水管发生渗漏,进而渗漏至203房;为彻底解决上述漏水问题,被告某某公司员工从物业公司处领取了303房屋钥匙,对303房和203房进行同步渗漏处理及维修工作。但被告某某公司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2019年10月16日,原告发现房屋遭被告大面积施工,与其收楼时提供的整改意见相差巨大,故报警;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当日,派出所组织原告与被告赵某某进行调解,被告赵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承诺于2019年10月28日前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使用之前装修同等品质材料,若届时无法恢复,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2019年10月18日,被告赵某某再次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承诺在对案涉房屋进行恢复原状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某某装饰施工规范要求完成,被告某某公司在落款处盖章。2020年4月7日,原告从物业服务公司处拿回房屋钥匙。现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就房屋是否修复存在争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本案纠纷为合同纠纷,并据此向被告方主张违约赔偿;原告认为从被告方承诺的维修完成时间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其拿回房屋钥匙的时间2020年4月7日,共计159天,按被告方承诺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计算得出违约金159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亦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关于房屋买卖和装修的约定。原告认为根据被告方出具的两份承诺书可以确认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承包案涉房屋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其2019年10月16日进入原告房屋系其履行其与案外人之间精装修工程合同的行为,被告某某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出具的两份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并非合同条款,不能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其次,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基于合同关系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因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最后,原告房屋确实遭到损坏,也因此遭受租金等损失,但原告应当向负有交付房屋质量符合约定的房产出售方主张权利,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0元及保全费131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陈树秋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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