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开设赌场罪(2020)皖0824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潜山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刚,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控。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家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其退赃10240元,缴纳罚金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家人代其主动退缴赃款和交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潜山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周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退赃款1024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手机(白色iphonex)一部随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晓红
法官助理李石开
书记员张媛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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