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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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甘2922民初1655号

原告:马某1,女,回族,1988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志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2,男,回族,1986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农历正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将被告招赘至原告家中。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2月17日生育了女儿马国兰、儿子马国锋,2015年1月4日生育了儿子马国俊出生,现都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矛盾不断,2018年7月,原告去西藏那曲为被告做饭,原告到那曲后因高原反应出现身体不适,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被迫独自一人回到了康乐家中,双方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十七年多,生育了三个孩子,对双方发生的矛盾,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
综上所述,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为家庭考虑,夫妻关系仍能维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生
人民陪审员马希胜
人民陪审员王金鹏
书记员杨斌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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