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某1与端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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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0)皖0802民初1072号

原告:端某1,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某2,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1993年12月3日,安庆市公证处出具(93)皖安证民字第922号公证书一份,载明:安庆市系马成安房产,马成安于1985年农历十月初三死亡,马成安遗产安庆市由端木宪芳(原告母亲)和被告端某2共同继承。2019年11月28日,端木宪芳和被告端某2办理了该×××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宜房字第××号),所有权证中明确记载该×××室房屋为端木宪芳和被告端某2共同所有。端木宪芳与其配偶孙继先只生育原告一人,孙继先于2004年7月去世,端木宪芳于2019年11月2日去世。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端木宪芳生前未立下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告系被继承人端木宪芳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唯一继承人,故被继承人端木宪芳对于安庆市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由其女儿即原告一人继承。安庆市房屋为端木宪芳和被告端某2共同所有,由于双方未约定相应的份额,故应认定端木宪芳和被告端某2各自享有50%份额,对于原告要求继承位于安庆市的二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端某1继承位于安庆市的二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端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志
人民陪审员魏丽丽
人民陪审员张芳芳
书记员刘晓霞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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