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徐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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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2020)川1322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倘华、陈志华,男,生于1986年9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冉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7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唫吟,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博软件“牛大亨”APP建立俱乐部,并购买“钻石”在该俱乐部里“开房”,同时邀约赌客到房间内赌博。后陈某某成为微信昵称“青椒炒西瓜”的合伙人,并将自己名下的赌客转至“青椒炒西瓜”的俱乐部里,同时让赌客充值(1角人民币兑换1分)赌博,并按赢家所赢分数的6%进行“抽水”,所抽“水钱”中的85%作为陈某某的“返点”。另外,陈某某还为赌客上下分,发展下级代理并赚取“返点”差价。截止2019年3月,陈某某共非法获利15万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担任赌博软件“牛大亨”APP中的财务,为赌客上下分,非法获利1000元;2019年3月,徐某担任陈某某的财务,帮其为赌客上下分,非法获利6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作案工具iphone17683217222手机一部、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6226198600324690)。证实陈某某利用手机赌博软件开设赌场,利用银行卡提取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及对被告人陈某某、徐某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了徐某的作案工具iphone357395095914936银色手机一部,扣押了陈某某的作案工具iphone17683217222手机一部、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6226198600324690)。侦查机关还扣押了陈某某、徐某的其他物品。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大亨互娱”APP后台数据、陈某某的微信交易明细、民生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大亨互娱”APP后台数据显示,陈某某在“牛大亨”赌博软件中昵称“牛大亨牛”是6级,属于房主、管理层;陈某某的微信(昵称“哨子”、微信号×××30)共花费4660元用于购买“钻石”在“牛大亨”赌博软件中开房,收入金额共计228万余元;其民生银行卡收、付款金额共计566万元。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抓获归案。
6.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证实徐某于2020年7月17日退缴了违法所得7000元。
7.帮教证明。证实徐某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
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徐某在其辩护人的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9.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徐某的儿子陈某某尚不满2周岁。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证实,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软件“牛大亨”手机APP和“大亨互娱”网络赌博微信群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微信群的房主、财务、管理员均是南充人,其手机里还有一些他们的微信。有一个财务的微信昵称“过去了”、微信号“le919911002”,还有一个昵称“一个草莓团”,微信号“le819981”,另一个昵称“V”,微信号“le918189”。其在赌博微信群里输了一万多元。“牛大亨”手机APP俱乐部里有打1角1分的,也有打2角1分的,还有打1元1分的。赌博时是打完8把算一局,每局结束后,系统在大赢家处扣去相应的分数作为抽成(抽取总分的5%)。财务把输赢情况发给玩家,玩家输了就用微信把钱转给财务,赢了就由财务把钱转给玩家。
2.证人汪某证实,其于2018年10月在“牛大亨”手机APP里的一个俱乐部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其通过微信转账给群里的财务将钱兑换成游戏分,1元换1分,其输了2000元左右,上下分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财务。
3.证人冉某证实,2020年5月,陈某某给冉某发了一个链接软件,冉某下载后,陈某某就将他拉进了一个房间。冉某通过微信把钱转给陈某某让其帮忙上分、下分,1元钱换10分,然后以斗牛牛方式赌博。2020年7月10日,冉某微信转账3000元给徐某帮其上30000分,徐某的微信昵称“顶级原单品质3号店”,微信号“LSzxcvbnm1234”。陈某某的微信昵称“哨子”,微信号“×××30”。每一局结束后系统在大赢家处扣取相应比例作为抽成。上分就是赌客把钱通过微信转给财务,由财务换成游戏分,下分就是财务把游戏分换成钱通过微信转给赌客。
4.证人李某证实,2018年7月至10月间,其在一个微信群里下载了“牛大亨”赌博软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财务(微信昵称“哨子”、微信号“×××30”)上下分,1元人民币兑换1分,以斗牛牛方式在网络上赌博,其于2018年8月25日给一个支付宝收款码“*尚华”的人转账1000元,总共输了9000元。每8把为一局,每局结束后,系统在大赢家那里扣取5%的分数作为抽成。
5.证人熊某证实,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一个微信群里下载了“牛大亨”斗牛牛的赌博软件,群里有一个微信昵称“哨子”的人在群里宣布打牛牛和扣分等游戏规则,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财务帮其上下分,1元人民币兑换1分。其输了四五千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8月份,陈某某下载了一个“牛大亨”赌博软件APP,然后在该平台上通过购买钻石建了三四个赌博俱乐部,每个俱乐部基本上只建一个房间,然后招揽部分朋友在房间内赌博。后陈某某成为微信昵称叫“青椒炒西瓜”的合伙人,并将自己名下的赌客全部转至“青椒炒西瓜”的俱乐部里,同时让赌客充值(1角人民币兑换1分)赌博,并按赢家所赢分数的6%进行“抽水”,所抽“水钱”中的85%作为陈某某的“返点”。另外,陈某某还为赌客上下分,发展了微信昵称分别叫“诚信”“无悔”“小吴”等下级代理,陈某某给下级代理的返点是所抽“水钱”的79%,从中赚取“返点”差价。陈某某共非法获利15万元,陈某某将所获利益存在微信昵称“哨子”(微信号×××30)和支付宝的金额里面,有时提现至尾号为2631的建行卡和尾号为4690的民生银行卡里面。下级代理“诚信”在平台获利大约四五万元,“无悔”在平台获利大约七八千元左右。
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担任赌博软件“牛大亨”APP中的财务,为赌客上下分,非法获利1000元;2019年3月,徐某担任陈某某的财务,帮其为赌客上下分,非法获利6000元。徐某支付宝记录中的“几何猫”、“尚华”都是陈某某。
五、辨认笔录
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对其上线罗晓梅进行了辨认。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实,侦查人员对熊某的手机进行了检查,对其手机中的电子数据(熊某和老版牛大亨的微信聊天记录、熊某和Candy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及转账记录)进行了固定。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均显示熊某、李某、冉某、马某参与了被告人陈某某所开设的网络赌场的赌博。
2.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陈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电子数据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达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担任财务,非法获利7000元,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所提其不清楚非法获利的具体金额及辩护人冉斌所提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的微信(昵称“哨子”、微信号×××30)交易明细及其民生银行卡(6226198600324690)交易明细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冉斌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冉斌所提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赌博软件“牛大亨”APP建立俱乐部并“开房”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非初次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冉斌所提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1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冉斌所提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无前科、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唐唫吟所提被告人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17683217222手机一部、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6226198600324690),由营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非涉案物品,由营山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四、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
五、对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由营山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书全
人民陪审员屈仁富
人民陪审员陈其全
书记员郭冬林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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