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鄂01民终11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于海,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朱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朱某、胡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胡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暂,并且被上诉人婚后长期居住在娘家,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彩礼15万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朱某、胡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胡某主张朱某退还婚前的彩礼钱及赠与的首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认为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短暂不能构成支持其主张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曹芳
法官助理吴倩
书记员夏姣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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