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辽01民终15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非,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某1、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韩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韩某1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韩某1、刘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韩某1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应准予韩某1、刘某离婚。因刘某要求抚养孩子,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孩子由刘某抚养,韩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诉人韩某1起诉离婚,刘某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上诉人韩某1主张韩某2抚养权的问题,综合考量本案当事人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虑,一审法院确定韩某2由刘某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韩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楠楠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孙硕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侯书颖
2020-12-15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