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凌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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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辽01民终15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辽宁安行(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某、凌某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凌某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应互相体谅理解。现董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的证据尚不充分,且董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时间,故对董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诉人董某、被上诉人凌某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董某起诉离婚,凌某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双方仍有感情。董某未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董某未证明分居时间。经过双方努力,夫妻感情总有和好的希望。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董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楠楠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孙硕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侯书颖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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