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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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甘0902刑初377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甘肃省酒泉市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2016年8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姚某在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时,利用采购货物及发起报账申请的职务便利,收受9位供应商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6990元。姚某将收受的好处费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挥霍和购买股票、彩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于2019年4月28日收受安徽省芜湖市黄岩玖鼎贸易公司股东邱金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2月7日十次收受宁夏尚禹节水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满利利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给予的好处费每次均为199元。以上十笔共计人民币1990元。
3、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2月11日收受酒泉市雄英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陈兴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4、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7月26日、2019年12月1日,二次收受甘肃华生管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余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3000元。以上两笔共计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春节收受酒泉远大阀门有限公司法人、上海精蝶阀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苏俊鑫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予好处费10000元。
6、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陕西旭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陈宗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其中,2017年9月28日收受陈宗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2018年2月12日收受陈宗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17日收受陈宗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7日收受陈宗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6日收受陈宗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
7、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2016年2月3日,二次收受山东莱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公司负责人李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000元、10000元。以上两笔共计人民币21000元。
8、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酒泉鑫盛机电有限公司、酒泉裕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田升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2016年3月21日收受田升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2017年9月5日收受田升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2018年5月21日收受田升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2018年7月6日收受田升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2019年2月3日收受田升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9、被告人姚某利用在大禹公司供应部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8年2月15日、2018年10月27日,二次收受武威市凉州区鑫盛机械加工中心负责人何思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2000元。以上两笔共计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共九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96990元。审理中,被告人姚某退赔违法所得96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报案材料,证明大禹节水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肃州分局报案称其单位工作人员姚某在任公司原采购员期间,私自利用工作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好处费、回扣。
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料、廉洁自律准则、员工违纪违规管理办法、举报投诉管理办法、采购部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宇,涉及被告人姚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事宜,该公司委托赵某办理,以及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采购发票报销流程等情况。
4.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及个人简历,证明姚某于2011年3月28日任武威大禹采购供应部部长,2018年3月10日调入大禹集团,任采购供应部主管,2019年6月25日调入云南大禹公司任职滇西大区副经理。
5.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根据被告人姚某交代的受贿情况,受贿金额合计为78000元,拆借供应商未还资金17万元。
6.任职表、涉案供应商信息表、合同书及辅助明细账,证明被告人姚某的任职情况、涉案各供应商的身份信息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涉案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账款的情况。
7.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20年1月21日,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姚某持有的华为P20pro手机1部,尾号为5428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扣押的尾号为5428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已发还姚某妻子蒋环。
8.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及情况说明,销货清单,证明①2019年4月28日,邱金辉通过微信给姚某转款5000元;②陈兴明于2018年2月11日向姚某微信转账1000元;③2016年2月7日满利利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分十笔给姚某好处费1990元;④余超于2017年7月26日向姚某转账2000元;2019年12月1日姚某向余超借款3000元;⑤2018年9月17日,陈宗昌通过微信给姚某转账2000元:2019年1月7日,陈宗昌通过微信给姚某转账5000元:2019年9月6日,陈宗昌通过微信给姚某转账2000元;⑥2016年3月21日,田升基通过微信给姚某转账4000元;2017年9月5日转账6000元;2018年5月21日转账10000元;同年7月6日转账10000元;2019年2月3日转账5000元;聊天记录显示,姚某曾多次向其借款;⑦何思元于2018年2月15日给姚某拜年,微信转账1000元;2018年10月27日姚某女儿过生日,微信转账2000元。
9.银行交易流水,证明2015年9月17日8时1分,姚某收到李宁建设银行卡号×××的银行转账11000元,打款地莱芜。2016年2月3日21时00分,姚某收到李宁的转账10000元,打款地莱芜。
10.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及规定,证明大禹节水公司明文规定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财务纪律等。物资采购应付款、分包工程款的付款周期,账期延伸至少六个月。各子分公司资金开支需由经办人签字后方能发起审批流程,根据开支金额不同,审签层数不同,至少需要经过八道审批程序方能办理付款。
11.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工作记录,证明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对姚某持有的华为P20pro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察取证,提取内容及电子取证报告保存在文件名为“报告-姚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文件夹内,保存于光盘20250016中。
1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姚某的身份信息。
1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姚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姚某于2016年8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5.移送清单、案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姚某退赔违法所得96990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赵某证言,证明他担任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委部长。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乔源、姚某等十二名工作人员接受供应商的好处费、涉嫌受贿的事情。公司采购部分六个组,姚某等人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收受现金、礼品的方式接受供应商的贿赂50.72万元。他们公司的供应商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的,招标过程中同一种货物有可能两三家供应商同时中标,供应商订购货物的数量是采购员根据情况定的,这样采购员手里就有了权利,供应商就会给采购员行贿。采购员的权利有两点,供应商给采购员给好处费也是看中采购员这两点权利,第一就是可以从中标的供应商中选择最终的合作供货供应商;第二点就是发起货款支付的权利,有些采购员存在供应商不给好处费,不发起货款支付的行为。
2.邱金辉证言,证明我给大禹节水集团公司供应材料时间长了,2019年我中了两个标,一个是大禹节水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区污水处理项目化粪池材料供应,这个项目我是以芜湖优聚塑模有限公司的名义中的标,芜湖优聚塑模有限公司是我借用的资质手续,一个标是大禹节水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区污水处理项目井筒、井座供应,这个标是以芜湖黄岩玖鼎贸易公司中的标。井筒、井座这个是配套的,加之我公司的产品质量过关,从别处采购使用不了,所以井筒、井座一直是用我公司的。姚某当时在供应部,我给大禹公司供应材料都要通过供应部,我公司给大禹公司供应材料的事,就是姚某在负责。姚某向我借过5000元,他一直没有给我还,我也没要过。过了一段时间,姚某就慢慢不采购我公司的材料了,我问姚某我公司中的标,为什么从别处采购材料,姚某说是我公司的材料价格太高了,后我了解到,他从别处采购的材料价格并不比我公司供应的材料价格低,我想肯定是供应材料的人给他好处了,我没有给他送礼,他就不采购我公司的材料了。
3.满利利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公司给大禹公司销售了二三十万的PVC管材,货供完之后,我们就把发票开好交给姚某,但是票给姚某之后,他有没有给我们公司挂账我就不知道了。只是大禹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公司付款,我也一直给姚某打电话、发微信要货款,但姚某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我记得是快到2016年春节,姚某给我微信发了一个祝福信息,我想到要给姚某给点好处费,不然姚某不给我们公司付款。2016年2月7日晚上,我在家里面给姚某连续发了10个199元的红包,共计1990元,我把红包发给姚某,姚某当时就收了。春节过完大禹节水公司就把我们公司的货款付清了。
4.陈兴明证言,证明我是酒泉市雄英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和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有业务往来的。2013年至今,我公司给大禹节水公司供给包装纸箱以及纸质“50圆”(用于包裹滴灌带),价值大概是80余万元,至今大禹节水公司还欠我公司30余万元的货款。公司与大禹节水公司的业务来往均是我和大禹节水公司的采购员联系的,我所联系的大禹节水公司采购员有白晓霞、乔源、姚某、俞晓会。我和他们都有经济往来。2018年2月11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姚某转过1000元。
5.余超证言,证明2017年我公司给大禹节水公司销售管件,主要就和大禹公司采购部的姚某联系,在2017年7月26日我为了能够给大禹公司多供货和尽快从大禹节水公司结账,就给姚某转了2000元好处费。2019年12月1日姚某给我发微信,让我给他借3000元,说是用几天就给我还,同年12月13日姚某又给我发微信让我在给他借点钱,但之前借给他的3000元他还没还,我就委婉拒绝了。后来我想通了,姚某就是以借款的形式直接向我索要好处费,我为了不得罪他,借给他的3000元我也再没有向他索要过,到现在姚某也没有给我还这3000元。
6.苏俊鑫证言,证明2014年至2017年,我和大禹公司武威分公司采购部部长姚某开始开展业务合作,我以酒泉远大阀门有限公司给姚某负责的武威公司工程项目上一直供应阀门。我记得在2015年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一直向姚某催要货款。有一天姚某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他意思是快过年了他工资不够花,让我给他借10000元。我就觉得他是以借钱的名义在向我要好处费,为了不得罪姚某维护合作关系,我就准备了10000元现金装在信封内给了姚某。
7.陈宗昌证言,证明我是陕西旭辉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我们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型橡胶制品。我们公司从2017年开始到现在一直在跟大禹公司合作。在合作期间,我给姚某给过一些好处费,共15000元。2017年9月28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他转了4000元;2018年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2018年9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1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军5000元;2019年9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姚某好处费是我自愿给的。我给姚某给了好处费之后,他提高了我们公司的供货数量,在这三年多的时间,姚某先后十多次给我们公司发供货单,并且大禹节水公司每次都能正常将货款给我们公司付清。我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陕西旭辉橡塑,姚某的微信号是×××,备注名姚某。
8.李宁证言,证明我是山东润华节水灌溉科技有眼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自2013年开始一直和大禹节水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和大禹公司刚开始合作时,大禹公司供应部先是向我们公司询价,我们报价后,他们觉得合适,就给我们发供货单,我们按要求发货后开具发票,交给负责此次采购的业务员给我们公司挂账,申请付款。在合作期间,我联系的都是大禹公司供应部的采购员,先后联系的有姚某、白晓霞、赵海龙等人。我给他们给过好处费。2015年9月17日,我通过银行ATM给姚某转账11000元:2016年2月3日,我通过银行ATM给姚某转账10000元,共给姚某21000元。姚某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姚某。
9.田升基证言,证明姚某在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上班,他是采购部的部长。2011年我经营酒泉鑫盛机电有限公司时和大禹节水集团有过业务往来,给大禹节水集团供过货,酒泉鑫盛机电有限公司主要是销售水泵和电线。为了增加大禹公司采购我公司的水泵数量和付款快些,我就给姚某给了好处费。2015年5月8日,姚某给我说公司在清理拖欠的账务,要给我们付一部分钱。他让我给些钱给我协调一下,让我给他转20000元,我就按照他的要求给他的建行账户转了20000元。2015年7月23日,姚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上次为解决货款的事情,他请人吃饭送礼花了30000元,还需要继续给人送礼,让我再转30000元,我又给他转了3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大禹公司给我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他把我的事情给办了。这50000元是他给我协调和大禹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向我要的好处费。2016年3月21日,姚某提出向我借款4000元,我知道他就是向我要好处费,为了搞好和姚某的关系,增加大禹公司采购我公司的产品数量,我给他转了4000元。2017年9月5日,姚某在武威给我打电话说要还信用卡,向我借款6000元,我通过微信给他转账6000元,我没有让他写欠条,他没有给我还钱,我也没有向他要钱。2018年5月21日,姚某在武威市给我打电话,电话上提出向我借钱,当时我在酒泉,我通过微信给他转账10000元,姚某收到好处后多采购了我公司的水泵数量。2018年7月6日,姚某在武威给我打电话提出向我借钱,我通过微信给他转账10000元,他给我协调解决大禹公司拖欠我公司的几十万元的欠款。2019年2月3日,姚某提出向我借钱,我通过微信给他转账5000元,这是姚某协调解决2018年大禹公司拖欠的欠款我给他的好处费。
10.何思元证言,证明我是武威市凉州区鑫盛机械加工中心的法人。我们公司主要经营金属零配件加工,公司从2014年开始一直和酒泉大禹节水集团合作加工零配件业务。我们和大禹公司合作时没有招过标,都是大禹公司的采购人员给我们打电话,和我谈好价格后给我一个模块,要是我们能够制作,和大禹公司采购人员签合同后按照要求的数量,给他们加工配件,并将配件按照合同要求送到目的地,后我将发票交给大禹公司的采购人员,由采供人员挂账、付账。我主要是和大禹公司武威分公司供应部的姚某、潘相龙联系。在姚某任职期间,武威分公司的采购都是他与我联系签订合同的。我和姚某除了业务上的来往,还有经济上的来往。他向我借过钱,我也给过他钱。我给过姚某两次钱,第一次是2018年2月15日除夕,我给他拜年,用微信转账1000元;第二次是2018年10月27日,姚某打电话给我,他娃娃过生日请我,我用微信给他转了2000元,共计3000元。我的微信昵称:XS,微信号×××;姚某的微信备注姚某,微信号是×××。
四、被告人姚某供述,我是2011年3月通过招聘到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的,同年3月至2012年12月在集团酒泉公司供应部工作,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在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在集体(天津)采购部工作;2019年6月至今在云南大禹节水有限公司销售部任丽迪片区经理。2014年2月至2019年4月,我利用担任大禹节水公司采购部采购员的身份共收受供应商的好处费,共计96990元人民币。我收受的好处费都被我用于还房贷、自己日常开销和在网上购买股票、彩票了。1.2016年或是2017年期间,江苏华生管业有限公司的余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5000元的好处费,一次2000元,还有一次是3000元,余超的目的也是为了让我帮忙尽快把账目对清楚好结货款。2.2014年、2015年在武威凉州区的项目中使用的阀门都是酒泉远大阀门有限公司的苏俊鑫供应的,苏俊鑫为了以后在项目中多供货,让我照顾他的生意,2015年2月份苏俊鑫打发他店里的小伙子在我家小区里给我送了10000元。3.2016年至2019年,我在负责大禹节水武威分公司所有物资采购期间,在武威分公司的所有节水项目上都采购了中标供应商陕西旭辉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的胶圈,当时具体在哪个项目上采购了多少胶圈我记不清了。为了维护与我及公司的合作关系,多采购他们公司的胶圈,催要拖欠的货款,陕西旭辉橡塑的陈宗昌通过微信转账,前后三次给我转了15000元左右的好处费(第一次2000元、第二次3000元、第三次10000元)。4.山东润华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与我们公司的合作,在我负责的项目上多采购他们公司的货,并在以后支付款货款上能够给他提供便利尽快挂账,发起付款申请付款。李宁在2015年9月17日给我银行卡转账11000元;2016年2月3日给我银行卡转账10000元,共计21000元。5.我从2013年开始和田升基交往,我在大禹公司武威大禹节水公司工作期间,我和田升基在相处过程中,田升基找我帮忙。我给他帮忙后他给我给了好处。第一次是2016年10月13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2000元;第二次是2017年9月5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6000元;第三次是2018年5月21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10000元;第四次是2018年7月6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10000元;第五次是2019年2月3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5000元;第六次是2019年5月1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6000元;第七次是2019年7月16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5000元;第八次是2019年9月14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2000元;第九次是2019年11月27日,我给田升基帮忙后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2000元,这九笔转账合计金额是48000元,当时我是以借款方式向他要的好处费。这些钱没有写欠条,田升基也没有要这笔钱。因为这些钱是我给他帮忙后他给我的好处费,因此他没有向我要。还有2016年3月21日,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建行的卡上转了4000元好处费。2015年5月8日,田升基给我建设银行卡转的20000元是垫付了运费的钱。运费本来都是供应商付的,田升基供的货应该发到武威公司的,货拉到武威后,田升基不在武威,收货人留的是我的电话,发货的司机就联系我取货,田升基就委托我先垫付运费,我就先替他垫付了运费。2015年7月23日,田升基给我建设银行卡转的30000元是购买了水泵的钱。因为武威凉州区的项目中要使用水泵,我就给田升基打电话供水泵,结果田升基发货延迟了,工程上又等不住,我就在武威南关建材市场买了三台水泵、在武威东关买了几台、又在兰州买了两台,总共买了8台或是10台水泵(具体的数字记不清了),我总共花了30000元左右,这些钱一部分是现金支付的,一部分刷的我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和支付宝,这些水泵都用到武威凉州区高效节水项目中了。6.酒泉市雄英纸箱有限公司的陈兴明于2018年2月11日通过微信给我转账1000元,这笔钱是陈兴明过年时给我的,给我这笔钱也是为了能够在我经手的项目上照顾他们公司,采购他们公司的货物,在已经采购的业务上尽快办理挂账,发起支付申请付款。7.2019年,我在负责大禹节水天津分公司武清区污水处理项目部化粪池采购期间,采购了中标供应商芜湖优聚塑模有限公司的化粪池。因为他们公司发到我们公司仓库的化粪池在卸货的时候破损率太高,2019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们公司的销售经理邱金辉就联系我,让我帮忙在卸货的时候给公司的装卸工和叉车司机说一下,在卸货的时候操点心,我就给公司的装卸人员说了一下,邱金辉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账5000元。8.2014年的时候,在我们公司武威凉州区的项目中,我使用了满利利公司的PVC管材,满利利为了感谢我,在2015年2月过春节的时候连续给我发了8个199元的红包,总共是1592元。9.我记得何思元在过年的时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过1000元,在我孩子过生日时给我搭过2000元的礼金。
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本院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犯罪与公司管理缺陷上存在一定联系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姚某所在公司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被告人姚某违反相关规定,且既使制度存在缺陷,也不是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理由,故该辩护观点不予采信;提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还剩余赃款,系初犯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96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实向其所在单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9699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本院的华为P20pr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晓霞
人民陪审员丁国雄
人民陪审员李宏军
法官助理谢瑾
书记员谢雯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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