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贾某1等与连志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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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冀0426民初2765号

原告:李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贾某1,男,2008年11月2日,汉族,学生,住涉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贾某1母亲。
原告:贾某2,女,2017年1月3日生,汉族,幼儿,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贾某2母亲。
原告:贾水平,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赵海仙,女,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贾水平妻子。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志福,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603。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乐,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0日21时35分许,贾晓东驾驶本人二轮电动摩托车沿3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涉县309国道三局服务区(荣兰线884公里5米)路段时,撞至被告连志福停驶的晋K×××××、晋K×××××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贾晓东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0日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涉县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死者贾晓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连志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原告李某与死者贾晓东于2007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为夫妻关系,婚后于2008年11月2日生育儿子贾某1、于2017年1月3日生育女儿贾某2。贾晓东的父亲贾水平,母亲赵海仙,弟弟贾晓宁,妹妹贾晓丽,五原告均系涉县更乐镇池西村村民。另外,被告连志福驾驶的晋K×××××、晋K×××××重型半挂车在紫金保险山西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运输公司交纳机动车统筹费,约定该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在105万元范围内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有效的统筹期险内。庭审时,原告称紫金保险山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足额赔偿了原告各项费用,故未将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涉县支队经现场勘查及综合研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在紫金保险山西公司和被告运输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交纳第三者责任统筹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所有损失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运输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原告的损失为:财产类损失:车辆修理费2790元。医疗费用类损失:抢救费1237.36元。伤残类费用:死亡赔偿金714760元(35738元/年×20年),丧葬费为37887.50元,结合事故责任比例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1500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375728元(15+2/3+1/3)年×23483元。合计为:1143375.5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1147402.86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的损失应由承保交强险的紫金保险山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进行赔偿113237.36元后,剩余损失103416.55元(1147402.86元-1237.36元-2000元-110000元),由被告运输公司按照统筹条款的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30%,即310249.65元。原告请求的其他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贾某1、贾某2、贾水平、赵海仙各项损失310249.6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贾某1、贾某2、贾水平、赵海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原告李某承担144元,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魁林
书记员江博文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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