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蔡海宁高级律师在经纶律师所专题法律研讨会上,和经纶律师们探讨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
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执行完航班任务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平台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结果惨遭司机杀害。从空姐遇害,到“人肉”司机,再到司机溺水身亡,最后案件水落石出、尘埃落定,历时不足一月的时间。这一切得益于现代互联网社交媒体,社会公众有了更贴近真相的机会,也有了畅怀抒发己见的平台。
5月10日,针对空姐遇害一事,滴滴公司发布声明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其家人道歉。
滴滴公司这类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5月25日(上周五),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就这些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研讨,由互联网法律专家、经纶律师所蔡海宁高级律师作主题讲座。讲座中,蔡海宁律师介绍了“卖方说”、“柜台出租说”、“居间说”、“服务说”等法律学界对网络平台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以及现行法律对网络平台经营者法律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大家探讨互联网时代平台商业模式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并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点解读了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平台的法律责任。
随后,本所律师展开了头脑风暴。有律师认为,在“滴滴顺风车”这一类型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营运过程中,仅仅提供一个渠道实现交通的共享,并不存在一个对每一位签约司机的详细情况进行高度审查的义务,而由于偶然的签约司机侵犯乘客的事件,自然也不能过高地要求这一网络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些律师则借助新闻媒体的专项报道,通过数据、案例,以及信息匹配导致的信息泄露,论证了平台审查的必要性,同时提出如该司机曾经被多次举报“性骚扰”的情况下,平台是否仍不用承担审查监管的义务等系列问题。正反两方针锋相对,激烈交锋。
经纶律师们就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平台法律责任问题展开讨论。
蔡海宁高级律师在信息网络、电子商务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发表过诸多有关互联网法律方面的学术论著,是《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小组主要成员,还参与了《广东省电信条例》等的立法咨询工作,目前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