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植龙律师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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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婚姻家事领域也会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因此了解并掌握、熟练运用《民法总则》中对于婚姻家庭影响较大的规定,极有意义。

     

    8岁小孩有“话事权”:

    8岁小孩对跟谁生活有自主权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物质和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未成年人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有所增强,其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成熟程度较之以前有明显提升,因此,有必要调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而,《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由原来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承认并尊重了八岁至十岁的孩子所具有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让未成年人更早参与社会生活,并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


    对于子女抚养纠纷案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以及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该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体现。


    如今,在《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由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后,相应地,在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时,就应考虑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以更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确保“子女利益最大化”。虽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未对上述规定作出更改,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时,根据律师的要求,已充分听取了八周岁子女的意见。

     

    生存权有保障: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请求支付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案件尤其是大量存在的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争议较大,有的认为无论子女是否成年均要适用诉讼时效,有的认为子女成年后要适用诉讼时效,有的认为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法院判法也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对起诉日前超过二年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予支持,有的则全部予以支持,导致实践中的混乱,这极不利于对弱者基本生存权的保护和公序良俗的彰显。


    基于身份关系的债权请求权,这一类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所附带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它与生存权息息相关,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设立初衷是帮助生活上有困难的一方,给付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往往也存在血缘或者姻亲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的持续性债务,义务人不履行债务行为往往也是存续的,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均应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因而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时效时效是很有必要的。基于此,为了避免争议,保障权利人的基本生存权,督促义务人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民法总则》明确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活得更有尊严:

    成年人有权事先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当年老时,当生病时,不能自主了,或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但法定监护人或相互推诿、无人照顾或受到监护人虐待,活得就没有尊严。比如刘老太今年65岁,老伴去世后,她一直跟儿子住一起,但其儿子儿媳妇经常虐待老人,让老人心寒。而隔壁邻居小李却对刘老太特别好,经常悉心照顾老人。因此,刘老太不愿意跟儿子生活在一起,她多么希望把晚年托付给小李监护。可以吗?


    成年人在身体健全、意识清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担心将来如因年老、疾病导致意志力、判断力和体力下降不能自我保护或意识不清醒,将日常生活、医疗护理或救助事项、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设定监护人,当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意定监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且“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该制度的规定,使得监护人的群体更加全面,充分遵循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让人们更加有尊严地生活。尤其是随着中国老年化的到来,该规定使老年人群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得到了更全面的保障,可以帮助老人安享平静的晚年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


    例如,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在2017312日给儿子、儿媳写了一封公开信,就对医疗救助事项进行了安排,并预立遗嘱。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了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权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外,她腹中的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胎儿参与继承、赠与等,在世界上多个国家的民法和继承法中已成惯例。《民法总则》把胎儿的民事权利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扩大了胎儿的权益保护(《继承法》规定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补齐了之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具有进步价值和现实意义,体现了我国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以适用习惯(比如彩礼返还习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监护制度(比如撤销监护)等等各项规定,都对婚姻家庭有着较大的影响,彰显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本文刊登于《广州律师》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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