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圣达档案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水口镇大湖溪蓝波湾******。
法定代表人:王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法定代表人:冯卫,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张丽,该中心员工。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7月11日,公积金中心(甲方、采购人)与圣达公司(乙方、成交供应商)签订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业务档案整理及数据化服务采购合同》(穗公积金中心合同〔2017〕59号,以下简称案涉合同),主要约定: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针对2014、2015年的归集档案、执法档案,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约332万页档案整理及扫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实体拆订、实体校对整改规范整理、目录核对及整改、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备份重新装订等内容;针对1999-2009年的贷款档案,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约15万卷的档案整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档案(包括纸质以及电子档案)的校对及整改、档案目录核对、电子文件的图像纠正、图像整合、文件命名方式修改等内容。2.电子档案的路径要求:归集类业务档案以归集部提交的具体要求为准(待归集部提供具体要求再签订合同附件一)。文件命名规则:归集类业务档案每一项业务资料单独生成一个文件,文件的命名规则按归集部提供的规则为准(待归集部提供命名规则再签订合同附件一)。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配合提供有关项目实施所需各类档案;及时对乙方阶段性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所建成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即原文进行验收……。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提交根据项目需求提出相应的进度安排,且每天提供相应的进度统计……。5.合同签订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扫描整理服务及验收。6.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本次验收分为按周批次、月批次以及总体验收。全部档案验收通过后,须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单》,经甲方及其他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后方有效。7.2014年、2015年归集执法类档案数字化加工为0.29元/张;1999-2009年贷款档案核对整改为0.01元/卷。经统计2014年、2015年归集执法类档案约332万页,共962800元,1999-2009年贷款档案约15万卷,共1500元,合同总金额为964300元,该合同总金额是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所有含税费用。8.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5天未交付货物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乙方不能交付货物,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须每日以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公积金中心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12月15日向圣达公司支付了192860元、356791元,合计549651元。圣达公司向公积金中心开具了总额为549651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
2018年3月15日,公积金中心归集部与圣达公司签署《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的数据确认函》并附上相应表格,双方确认:1.圣达公司以2018年2月1日收到的归集部数据作为最终的确认数据。往后,若归集部有任何数据上的增加或变更,圣达公司将不再接收或不作任何变更。2.归集部现已确认数据无误,日后一旦发现数据不正确,归集部自行处理,圣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圣达公司称公积金中心反复修改其所提供的数据文件,因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数据不完整、不准确,导致圣达公司不得不耗费人力、精力进行反复校对和纠错。对此,圣达公司提供了其公司员工陈用欢(邮箱号598×××@qq.com)与公积金中心员工敖立春(邮箱号tay×××@foxmail.com)于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的电子邮件予以证明。上述电子邮件显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邮箱号tay×××@foxmail.com的发件人陆续向陈用欢发送了汇缴变更数据、汇缴变更(新版)、汇缴变更、汇缴变更(分年度)、档案数据、档案数据(终)、单位销户数据、14-15销户单位、2014-2015密码挂失、密码挂失数据、新数据等文件;2018年7月16日及2018年7月19日,陈用欢向邮箱号tay×××@foxmail.com的收件人发送了没数据的归集合并明细以及没数据的明细文件。经质证,公积金中心对此不予确认。
2018年8月20日,圣达公司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项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公积金中心具有以下五种情况,包括整个项目的工作性质超出了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的要求、提供的工作场所没有保密性、合同附件一双方一直没有签订(目前为止,具体路径要求及命名规则已提供到圣达公司,但这份附件一直没有签下来)、归集部的数据一直得不到确定、没有及时对圣达公司工作成果进行阶段性验收,导致圣达公司一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拖慢项目进度,因双方未能就圣达公司成本增加申请费用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要求解除案涉合同。
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表反映,圣达公司共完成2014年至2015年的执法档案3520卷,共计161744页。圣达公司确认已完成卷数为3520卷,但主张总页数应为161769页。
2018年8月29日、2018年8月30日,公积金中心对圣达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验收合格并签署了《业务档案整改及数据化项目验收表》。
2018年9月3日,公积金中心与圣达公司签署《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2015年业务档案整改及数据化项目的交接单》,载明档案数量、资料完成情况、验收状况等,备注处手写注明了档案情况,双方均表示备注处手写字体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所书写。经双方核对,档案总量为19841卷,其中拆分6835卷,扫描6755卷(共扫描998217页),装订4650卷,未装订2185卷。另外,圣达公司提供了整理明细表,载明了档案数量的卷数及页数、资料完成状况等,经统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总页数为161769页、扫描总量为998217页。经查,该整理明细表对2015年1-10月的1438卷共326006页的资料处载明:合并完成,除555卷140220页未完成装订外,其他均已完成装订,并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谭伟业的签名并手写备注“完成纸质版与回收工作”;该手写备注内容与交接单中公积金多名工作人员手写备注内容一致;该明细表载明的竣工通过验收部分无手写备注或签名。经质证,公积金中心对上述交接单予以确认但对整理明细表不予确认。广州商标侵权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与圣达公司签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业务档案整理及数据化服务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圣达公司已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项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公积金中心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可见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现公积金中心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案涉协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公积金中心主张圣达公司已完成归集执法档案3520卷(161744张),按照0.29元/张的标准计算服务费为46905.76元,圣达公司已收取549651元,应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差额502745.24元。圣达公司确认已完成档案的卷数,但主张应按照161769张计算服务费46913.01元,此外,圣达公司还主张其将档案整理工作分为拆分、扫描(含修图)、未装订(合并、校对、目录修改及打印)、装订四个模块,并据此要求根据已拆分、扫描、未装订、装订的张数总量计算半成品档案的服务费,按照每个阶段单价0.0725元/张的标准计算服务费合计为218272.1975元,以上服务费共计265185.21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完成工作量统计表欲证明圣达公司完成的档案总量为161744张,圣达公司则主张总量应为161769张并提供了整理明细予以反驳。虽然公积金中心以双方未盖章确认整理明细为由对此予以否认,但经审查,交接单与整理明细中均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谭伟业手写注明“完成纸质版与回收工作”,结合上述两者数据可以相互印证且双方是按照具体的张数对归集执法类档案服务费进行结算,若双方在交接、核算时仅明确卷数而未明确张数显然与双方的结算方式不符,且公积金中心除其自行制作的完成工作量统计表外并无其他证据可佐证其主张的完成总页数为161744页,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对于圣达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圣达公司已完成的档案数量为161769张,该部分服务费应为46913.01元(161769张×0.29元)。此外,虽然案涉合同仅约定按照已完成的张数或卷数计算服务费,但从合同约定可知,圣达公司提供的档案整理服务包含拆订、校对及整改、图像处理及储存等多个内容,考虑到圣达公司确实完成了其余档案的部分工作,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参照双方在交接单及整理明细中确认的工作量对服务费予以酌定,除已经验收的全宗按合同约定确认服务费即46913.01元外,其余部分按15%的比例确定服务费为137608.05元[(964300元-46913.01元)×15%],以上合计184521.06元(46913.01元+137608.05元)。综上所述,圣达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365129.94元(549651元-184521.06元)。至于因圣达公司已开具549651元增值税发票导致多缴纳的税款,双方可以依法通过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以挽回退款部分已缴纳税款的损失,圣达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对税款进行扣减,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公积金中心主张圣达公司未能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圣达公司则抗辩称公积金中心未能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就归集类档案的“电子档案的路径要求”及“文件命名规则”进行确认并与圣达公司签署合同附件一,且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数据文件屡屡存在错漏,导致圣达公司对此进行反复校对和纠错,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并大幅增加工作量,故圣达公司被迫提出解除合同而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圣达公司出具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项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所载,公积金中心已经将“电子档案的路径要求”及“文件命名规则”提供给圣达公司,只是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文件。案涉合同虽然约定待归集部提供上述要求后双方再签订合同附件一,但该条款并不能明确表明就此签订书面文件属于公积金中心的合同义务,在公积金中心已经提供上述要求及规则的情况下,圣达公司的该项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圣达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反映双方就档案整理数据材料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根据合同约定,圣达公司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了归集、执法类档案的实体校对整改规范整理、目录核对及整改以及贷款档案的校对及整改、档案目录核对、电子文件的图像纠正、文件命名方式修改等,可见圣达公司有义务对档案资料进行校对及整改,而圣达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表明公积金中心的行为超出上述服务范畴。综上所述,本案中不足以认定公积金中心在履行案涉合同中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圣达公司的抗辩事由理据不足,其公司未能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应承担相应逾期交货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故公积金中心要求圣达公司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48215元(964300元×5%),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圣达公司以公积金中心拒绝配合验收为由要求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但圣达公司所称公积金中心未及时验收并不等同于合同违约条款约定的无正当理由拒收货,且圣达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公司要求公积金中心对档案进行验收而公积金中心拒绝验收,故圣达公司反诉要求公积金中心支付违约金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圣达公司未竣工但已完成部分归档工作的服务费用如何确定;2.公积金中心是否违约以及应否赔偿违约金。
首先,关于圣达公司提出一审法院酌定按照15%的工作量确定未竣工但已完部分归档工作的服务费用加上已竣工验收的工作量共计184521.06元明显不合理,而应按照其计算的方式计得的款项212654.03元结算问题,根据圣达公司在二审中主张的计算方式,其将半成品的服务费用等同于成品的价格,且按照四个流程(拆分、扫描、合并、装订)平均分摊计得每个流程每页0.0725元计算工作总量,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支付条件,一审法院区分已通过验收的成品和未完工的半成品及未验收的成品,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15%的标准确定未验收部分的服务费,与圣达公司的方式所计得的价差并不悬殊,并不会显失公平。因此,对于圣达公司提出的计价方式,缺乏合同依据,也不合常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圣达公司主张公积金中心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圣达公司签订有关归集类业务电子档案的路径要求和文件命名规则的合同附件;多次修改归集数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验收已完成的档案,以上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对此逐一评析如下:
一是关于圣达公司提出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圣达公司签订有关归集类业务电子档案的路径要求和文件命名规则的合同附件的问题。尽管双方未签订该合同附件,但圣达公司明确表示在进场后已收到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归集类业务电子档案的路径要求和文件命名规则,且从已通过验收的档案也可看出未签订该合同附件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至于圣达公司所称公积金中心进场后不断变动该命名规则和路径要求,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圣达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公积金中心构成根本违约,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关于圣达公司主张公积金中心存在多次修改归集数据的问题,圣达公司提供了2018年5月至7月其公司员工陈用欢与公积金中心员工敖立春的往来邮件,从往来邮件均为案涉的服务时间且邮件内容均与服务内容相关,故对圣达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在2018年3月已经签订《数据确认函》,明确要求以2018年2月1日收到的数据作为最终确认数据。但此后,公积金中心在2018年5月至7月仍在不断修改数据,根据生活常识判断,该数据已经在2018年3月经过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仍不断修改,确实会对圣达公司档案工作量和工作进度产生一定影响,但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圣达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关于圣达公司主张公积金中心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验收档案,尽管公积金中心未举证证实在合同解除之前已经验收档案工作,但即便如此,该行为并未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综上,圣达公司主张公积金中心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举证尚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合同为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在圣达公司提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公积金中心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双方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还提起本案请求解除合同,故应视作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公积金中心以圣达公司提前退场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再从圣达公司举证来看,公积金中心确实存在归集数据的多次变动,确实会增加圣达公司的工作量、减缓工作进度,但其举证又尚未达到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程度,故在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且均不能证实双方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对于公积金中心要求圣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圣达公司反诉要求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圣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334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334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310元,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3140元,惠州市圣达档案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170元;反诉受理费505元,由惠州市圣达档案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1051元,惠州市圣达档案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娟
审判员徐玉宝
审判员杨凡
书记员尤志华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