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子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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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判员袁国生 书记员何敏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旖,女,198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峻博、赵启民,分别系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李子旖与被告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无效;二、被告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子旖返还运营服务费80000元、推广费2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子旖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6元,由原告负担106元,被告负担1200元。广州商标侵权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二审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供了其与上诉人客服人员在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的聊天记录,证实上诉人多次建议被上诉人刷单伪造销量,被上诉人向案外人支付了刷单费用,证据显示案外人实际开展了刷单行为。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虚假购买的形式制造虚假的销售记录,欺骗消费者,其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认双方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协议明确约定了店铺装修服务、摄影及产品图文等服务,即美工服务是《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现该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被认定为无效,则该协议全部内容均自始无效。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袁国生
书记员何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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