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昭培与陈全、廖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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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0324民初709号

原告:黄昭培,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名波,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全,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廖同辉,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昭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昭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昭培负担。

审判员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