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2600号
申请人:天津市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52217739C),住所地天津市河**义江道**。
法定代表人:钱光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26143.95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冻结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洪良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李振辉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