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少标与冷三桃、刘富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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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4824号

原告:汪少标,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冷三桃,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刘富远,男,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关系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先后关系的不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依次为借款人所在地和出借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可由原告住所地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富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四美
书记员梅问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