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0)豫01民申54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金豫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家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照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习,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屈洁,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审被告:宋瑞,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抵押物设定应当具体且明确。案涉《借款协议》关于抵押物的约定过于模糊,不能指向任一具体抵押物,故《借款协议》中关于抵押条款的约定未成立。但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在《借款协议》中担保人处加盖印章,即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为宋瑞借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令宋瑞偿还屈洁借款本息,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冯进
审判员芦祎
书记员李灿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