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区建科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刘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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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津01民特72号

申请人:天津南开区建科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中天大厦205-207。
法定代表人:张宏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平,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薇,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本院认为,天津南开区建科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南开区建科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南开区建科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美茹
审判员张璇
审判员史军锋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屈岩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