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4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
法定代表人:吴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迎超,男,199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准许上诉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风波
审判员苏娓
审判员曾国救
书记员朱彦锡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