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督促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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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督促裁定书

(2020)黑8102民督264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556125562G,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建三江管理局宜和园小区**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香,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春福,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建三江管理局华府**。

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明华
书记员季郅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