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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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1582号

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
法定代表人:秦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法定代表人:张宇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按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均海
书记员刘警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