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3665号
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松海产品商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松松,男,199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代理人许嵩,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常通,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准许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松海产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松海产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李健
法官助理王宏志
书记员张新传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