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松海产品商行与王常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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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3665号

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松海产品商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松松,男,199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代理人许嵩,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常通,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准许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松海产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松海产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李健
法官助理王宏志
书记员张新传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