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小水井砂石厂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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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424民初794号

原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小水井砂石厂。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二坪组。
法定代表人:刘作进。
委托代理人:王济鹏,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畅,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人民政府。
住所: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富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大中,职务:镇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小水井砂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小水井砂石厂负担。

审判员龚昌海
法官助理孙恒
书记员廖龙炜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