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424民初794号
原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小水井砂石厂。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二坪组。
法定代表人:刘作进。
委托代理人:王济鹏,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畅,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人民政府。
住所: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富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大中,职务:镇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小水井砂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小水井砂石厂负担。
审判员龚昌海
法官助理孙恒
书记员廖龙炜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