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宁、于敬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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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恢11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宁宁,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敬海,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终结(2020)辽0202执恢1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滕今桥
执行员张敏
代理执行员何晓鲁
书记员王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