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敏与王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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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521民初4580号

原告:邓大敏,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淼,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贵,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东升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88170437。
负责人:王益锟。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大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大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邓大敏负担。

审判员章英
法官助理钱程阳
书记员蒋昕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