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春桥与南京贝特威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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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9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石春桥,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郑亚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敬莲,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告:南京贝特威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卓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91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王庆辉
法官助理李吉航
书记员何冰冰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