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2826民初1275号
原告:刘超琼,女,生于1969年5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昌永,男,生于1969年7月6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系原告刘超琼丈夫。
被告:任西康,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赟,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超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超琼负担。
审判员陈桥森
书记员杨镜民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