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7217号
原告李晓俐,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梅,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春雁,女,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宁伟
书记员邢宇阳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