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志与莒县城阳街道大湖社区坝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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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3274号

原告:刘保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城阳街道大湖社区坝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坝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55524L。
法定代表人:戚立东,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保志负担。

审判员伦志臣
书记员崔乃楠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