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3274号
原告:刘保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城阳街道大湖社区坝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坝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55524L。
法定代表人:戚立东,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保志负担。
审判员伦志臣
书记员崔乃楠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