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243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41328165。
负责人:徐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芳,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房煜铭,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房成家,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王立新,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梦宁
书记员朱琳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