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72民初128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楼**。
负责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0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85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
书记员郎晓琳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