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刚,男,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为舰,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许凌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上诉人徐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杰
审判员崔金城
审判员孟娟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金宇婷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