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喜达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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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393号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万博汇名邸****。
负责人:龚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萍,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喜达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奥林匹克花园雅典区**第**商铺v宋体;法定代表人:陆宏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某1,女,200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王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涵
书记员段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