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7474号
原告:王作洲,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颖盈,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保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28ND6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作洲、姚颖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保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作洲、姚颖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作洲、姚颖盈负担。
审判员孙立军
书记员董向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