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7104民初15号之一
原告:徐洪兵,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波,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明松,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鼎洁石材翻新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东北亚石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岳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郎成,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d
法定代表人:杨福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林,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温宇顺
审判员毕洋
人民陪审员白明琨
法官助理于海佳
书记员张晓艺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