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兵与唐明松、哈尔滨市鼎洁石材翻新护理有限公司、郎成、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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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7104民初15号之一

原告:徐洪兵,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波,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明松,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鼎洁石材翻新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东北亚石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岳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郎成,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d
法定代表人:杨福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林,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温宇顺
审判员毕洋
人民陪审员白明琨
法官助理于海佳
书记员张晓艺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