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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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苏03民初223号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港汇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柳新村行政东街
经营者:张启艳。
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于庄村南李化梓路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正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李为帆
审判员崔悦
书记员杨帅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