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811民初1648号
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天伟
法官助理李泽先
书记员刘长清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