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820号
原告:宋小伟,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啜姗,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德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天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岚崮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74061328N。
法定代表人:关德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
负责人:蔺湘,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伟撤回对董德成、大连天德牧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小伟负担。
审判员潘莹莹
书记员万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