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庆与项东、陶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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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7374号

原告于国庆,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项东,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
被告陶学军,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彩香,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国庆承担。

审判员耿立秋
书记员孙智萌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