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303民初5359号
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中段龙城国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831329X。
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翔,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经依法减半预收,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贵州太和慕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可
书记员刘金山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