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与郑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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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11民初2779号

原告:刘敏,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婕,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娜,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崔红霞
人民陪审员王春平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高伶伶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