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1195号
原告:杨仙菊,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戚春霞,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6225422U。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900211J。
法定代表人:徐泽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承光,职工。
被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徐泽波,总经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杨仙菊、戚春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仙菊、戚春霞负担。
审判长朱文玉
审判员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于虎
书记员王倩楠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