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殿华与陈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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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792号

原告:赵殿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巧福,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本院认为,原告赵殿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殿华负担。

审判员严士焱
书记员宫献珍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