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792号
原告:赵殿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巧福,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本院认为,原告赵殿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殿华负担。
审判员严士焱
书记员宫献珍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