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0)辽11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芬,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桂军,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手续的程序合法,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对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已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现再审申请人以本院未经合法送达,侵害其诉讼权利为理由提起再审的理由并不充分。再有,经审查本院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再审申请人王景芬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景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震
审判员孙颖
审判员裴艳伟
书记员张南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