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8民初16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营,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营口市站**。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亮
审判员鲍世帅
审判员贾琳
法官助理吴晓月
法官助理张晓晶
书记员冯爽
2020-08-05